事故概況
2023年5月25日,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建材公司所屬的礦山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礦山存在“礦山主運輸巷道未按照設計施工,主運輸巷道施工標高由硐口990m向標高980m施工,與設計標高1000m主運輸巷道不符”的行為。該礦山的上述行為構成了《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的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可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礦山停止建設,于2023年7月31日前整改完畢。
處理結果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責令該礦山停止建設、并限期整改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對該公司處罰款11.3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某處罰款2.2萬元。
專家評析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該公司所屬礦山“主運輸巷道未按照設計施工,主運輸巷道施工標高由硐口990m向標高980m施工,與設計標高1000m主運輸巷道”不符,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隱患判定標準》“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七)”,屬于重大事故隱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責令該礦山停止建設,并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完成,經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建設。同時,針對該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該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某進行行政處罰。